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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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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备注
1 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将“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专项计划、重大案件除外。)”职权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持有执法检查证件,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2.处理责任: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上报省工信厅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持有执法检查证件,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对违法案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1.检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4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盗窃电能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盗窃电能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发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1.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行政强制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采取中止供电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中止供电前应当填写《中止供电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中止供电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中止供电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中止供电的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 事后责任:当违法情况经确认改正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恢复供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行政强制的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初步确认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第一条第二款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423号,2006年6月8日印发) 第二条 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经委提出申请文件,省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第三条 关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进口设备符合免税条件的,向省工信厅上报请示,请省工信厅审定。

9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 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

属地原则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项目名称符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要求,与项目内容保持一致。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范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投资项目,并符合省、市有关投资政策规定,淘汰类不予备案。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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