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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答记者问

来源: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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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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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期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通知》印发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21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同意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电交易试点,取得显著成效。2021-2023年,全国绿电交易成交电量分别为87亿、181亿、697亿千瓦时,年均增长283%。绿电交易在还原绿色环境价值、推动清洁低碳转型、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各地绿电交易在交易规则、组织方式、价格机制等方面差异较大,部分省份仍未组织绿电交易或未实现常态化开市。此外,部分外向型企业反映绿电购买困难,无法满足企业绿电消费需求。《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绿电使用和国际互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9号)提出,加快推动绿证交易和跨省区绿电交易,更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绿电需求。亟需在国家层面出台文件,推动各地绿电交易在交易组织、价格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规范统一。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绿电交易属于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适用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简称889号文)。《通知》作为889号文的补充,主要内容包括绿电交易定义、交易组织、交易方式、价格机制、合同签订与执行、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绿证核发划转等内容。

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各地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指导。电网企业切实履行电量计量、电费结算责任,保障绿色电力交易合同执行。电力交易机构为经营主体提供绿色电力交易便捷服务。二是明确绿电交易组织形式。绿电交易包括省内和跨省区绿电交易,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三是明确绿电价格机制。绿电交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四是明确合同执行与偏差处理方式。绿电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价格等事项,绿电交易电能量部分与绿证部分分开结算。五是明确绿电交易中绿证划转方式。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每月度结算电量,经审核后统一核发,按规定将相应绿证划转至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的绿证账户,并随绿色电力交易划转至买方账户。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各地有效落实《通知》?

答:《通知》正式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密切关注绿电交易开展情况,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用,督促市场运营机构规范组织绿电交易、各类经营主体规范参与绿电交易,定期对各类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推动全社会形成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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