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营口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防范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化解群众私有财产与电力设施之间的矛盾纠纷,保障电网稳定运行与公共安全,依据《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新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规定,现将营口市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纳入保护范围的电力设施类型及位置
1.设施类型
高压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
2.设施位置及规模
见附表。
二、依法划定的保护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电力设施的具体情况,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根据《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指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500kV架空线路: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220kV架空线路: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66kV架空线路: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1-10kV架空线路: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2.地下电缆保护区:指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划定保护区的必要性
1.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划定保护区可以有效阻止在电力设施附近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活动,如建筑施工、植树、开挖等。
2.维护公共安全:
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划定保护区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确保电力供应稳定:
电力设施安全是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划定保护区可有效减少外力破坏引发的停电事件
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附表:1-1.营口市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