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要求,为做好我市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所在地为营口且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6月1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二)2025年6月1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10万人的,应当在2025年7月14日前履行备案手续。
(三)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备案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有关要求
请各单位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梳理,督促符合条件的备案对象开展备案工作,网信部门将会同公安机关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落实。
联系人:赵洋 ,联系电话:2919086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