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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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行为 |
1.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占项目投资额15%以下并有下列情形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电力设备,按照相关违法事实危害程度,按照其最低标准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批评教育。强化事后监管,责令限期整改的,到期后现场核查。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2 |
电力 |
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累计时间6个月及以下并有下列情形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照相关违法事实危害程度,按照其最低标准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批评教育。强化事后监管,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现场核查。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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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力 |
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有 下列情形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按照相关违法事实危害程度,按照其最低标准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批评教育。强化事后监管,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现场核查。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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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力 |
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
当事人盗窃电能50000千瓦时以下并有下列情形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违法事实危害实程度,按照其最低标准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批评教育。强化事后监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持续跟踪是否停止违法行为。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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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线电管理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期届满,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
首次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建立行政执法台账,加强对受到行政处罚单位或个人的事中事后监管。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6 |
无线电管理 |
3.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
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有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
首次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建立行政执法台账,加强对受到行政处罚单位或个人的事中事后监管。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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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线电管理 |
11.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非法经营数额不满10万元的。 |
首次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建立行政执法台账,加强对受到行政处罚单位或个人的事中事后监管。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