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韩德帅,职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鞠 涛,职务:主任
为规范工业节能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工业能源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协议如下:
一、委托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4.《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二、委托执法范围
营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权限和事项
受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按照委托方下达的年度节能监察计划行使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等行政检查、监察和处罚权限。
1.受托方有权要求被检查、监察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监察单位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验。
2.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检查、监察单位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标准以及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受托方有权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违法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现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经限期整改仍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有权对被监察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委托方报请市政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依法处置,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3.受托方有权对上级交办、部门移送和举报投诉的工业节能监察行政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4.受托方有权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等服务机构执行节能规范和有关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托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3.应组织受托方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向受托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报告和表格等模板。
5.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二)受托方责任
1.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需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方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培训,参与并配合委托方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方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严格按照委托方执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制作并上报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报告和报表,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五、委托执法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从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7日止。
委托方因机构改革或上级指令等原因不再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行政职责,本协议终止。
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营口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