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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纾缓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中小工业企业用能成本压力缓缴电费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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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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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工信发(2020)6号

各县(市)区、园区,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国网营口供电公司,各有关企业: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第十九条之规定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营政办发〔2020〕3号)有关精神,现将我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中小工业企业缓缴电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缓缴电费的申请范围:适用于符合产业政策并仅限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并对工业经济有一定拉动作用、不能按期缴纳电费的中小工业企业。各县(市)区、园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工业企业缓缴电费的批准。

2、缓缴电费的申请要件: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预计缓缴时限,并作出信用承诺期满后一次性足额补缴所欠电费。申请材料必须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法人公章。申请材料后一并附上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缓缴电费的申请程序:企业自主提出申请,由各县(市)区、园区工信主管部门实施审核批准后报市工信局备案。

4、缓缴电费的惩戒措施:实施虚假申报的企业将列入电力市场化交易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缓缴电费期满不能一次性足额补缴电费的企业,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供电企业可按约中止供电。

5、缓缴电费的申报时间: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自主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园区工信主管部门于2月20日前上报备案名单。此次缓缴电费执行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执行期限至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

特此通知。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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