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营口市第十五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营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与评价办法》(营经贸发[2004]121号)规定,组织开展第十五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相关的基本条件(见附件一),按编写提纲(见附件二)提供申请材料,并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
2.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各县(市)区、园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整理,于8月29日前行正式文件上报市工信局。
附件:1、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doc
(联系人:李佳潼;联系方式:0417—2919039)